(2016)皖040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郜俊伟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2刑初6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俊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租住本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候建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俊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俊伟及其辩护人候建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事实2015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郜俊伟来到本市山南新区金地滟澜山室,在屋内翻动东西时被外出回家的沈某发现,郜俊伟便持刀从二楼下来向门口走去。沈某见状没敢出声,其丈夫聂某在屋外发现郜俊伟从家中出来便上前追赶,郜俊伟持刀指着聂某,称其没有偷到东西,让聂某别追了,聂某没敢靠近。当追到小区门岗时保安欲从正面拦截郜俊伟,郜俊伟持刀威胁,后郜俊伟被附近保安、群众控制。(二)盗窃事实2015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郜俊伟伙同曹某(身份不明)窜至寿县景润中央城小区,郜俊伟在楼下放风,曹某从该小区室盗得5千元现金、银色苹果IPAD一部、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十字架吊坠一个、龙图案黄金锁一个、黄金锁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33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俊伟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共计343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郜俊伟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抢劫事实中,其没有持刀进行威胁。在盗窃事实中,其与曹某只盗得苹果IPAD和约2千元现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俊伟持刀威胁保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该起犯罪中郜俊伟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抢劫未遂。在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中,被告人郜俊伟系从犯,且该起犯罪系郜俊伟主动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5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郜俊伟来到本市山南新区金地滟澜山小区,持刀进入室准备实施盗窃,在翻动屋内东西时被外出回家的沈某发现,郜俊伟便持刀从二楼下来,出门准备逃离。沈某的丈夫聂某在得知郜俊伟是小偷后便进行追赶,小区保安陆某发现后欲从正面拦截,郜俊伟便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后郜俊伟在小区门岗附近被保安及附近群众控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郜俊伟处扣押匕首一把。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聂某家被盗现场情况。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傍晚,其在金地滟澜山门岗听见有人喊抓小偷,便迎面上去准备抱住小偷,小偷拿着匕首说“我戳死你。”后其跟着业主在后面追,在小区南门附近小偷被附近保安控制。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其在金地滟澜山监控室听到陆某用对讲机喊有小偷,过了一会其看到一个男的拿着刀往南门岗亭跑来,几个保安就围了过去,业主和陆某也追了过来。保安一起上去将他的刀夺掉,把他带到了门岗,后交给了警察。5.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明:当天晚上18点40分左右,其与聂某回到金地滟澜山家中,发现屋里灯亮着,楼上有响声,后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刀,那人从聂某前面过去五六米的样子,其喊了一句抓小偷,聂某就去追了。6.被害人聂某的陈述证明:当晚其与沈某回家,沈某先带小孩进屋,然后屋里出来一个男的,从其面前匆匆过去,沈某喊抓小偷其才反应过来,就赶紧去追。追了一百米的样子,小偷停下来,右手用刀指着其,让其别追了,讲他没有偷到东西。在追到小区中门时,一个保安从正面拦小偷,小偷拿刀要捅他。后在小区南门,保安和群众一起将小偷抓住了。7.被告人郜俊伟对其持刀到聂某家中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被告人郜俊伟提出其没有持刀进行威胁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郜俊伟持刀威胁保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聂某的陈述及证人陆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郜俊伟在逃跑过程中持匕首威胁保安陆某的事实,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盗窃事实2015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郜俊伟伙同他人来到寿县景润中央城小区,从该小区室盗得约2千元现金及银色苹果IPAD一部等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IPAD价值190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郜俊伟住处查获苹果IPAD一个,后发还被害人宋玉平。2.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宋玉平被盗苹果IPAD价值1906元。3.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7日早上其发现家中被盗现金5000元,同时被盗一个苹果IPAD以及金手镯、金戒指等饰品。4.被告人郜俊伟对其伙同他人从寿县一小区盗得部分现金及一个苹果IPAD的事实供认不讳。另外,本案还有户籍证明在案证实被告人郜俊伟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郜俊伟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本案盗窃罪行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郜俊伟一人犯两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郜俊伟在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行中具有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郜俊伟在聂某家中盗窃时未盗得财物即被发现,后在抗拒抓捕时亦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认定为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郜俊伟在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郜俊伟在该起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郜俊伟所犯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郜俊伟在因涉嫌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郜俊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郜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二、被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俊峰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