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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990号原告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林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蔡旺雄。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神箭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5元,由原告神箭数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