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娟与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639号原告黄娟,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盈,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涛,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黄娟诉被告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里、张力向新和人民陪审员刘文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涛通过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娟诉称,被告唐涛于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2014年7月12日之前全部偿还。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笔欠款,故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0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唐涛没有答辩。原告黄娟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借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唐涛于2014年5月12日借到原告黄娟140000元,并约定2014年7月12日之前全部偿还的事���。3、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和借记卡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和经过。4、黄娟、陆超玉、刘欢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5、黄永生、唐孝春的还款证明。拟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确实存在的事实。6、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被告唐涛没有质证也没有向本院出示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2月26日被告唐涛向原告黄娟借到人民币50000元,2014年3月12日向被告唐涛转账50000元,同时取20000现金给被告唐涛。2014年3月13日,被告因要还外债,又向原告借款46000元,同时原告还取���15000元现金给被告。共计181000元给被告。2014年3月底被告唐涛偿还原告40000元,剩下140000元没有偿还。2014年5月12日被告唐涛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从黄娟处借得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还款以转款凭条为依据,于2014年7月12日之前全部归还。2014年5月12日,落款为唐涛签名和身份证号码”。2014年国庆前夕,被告唐涛偿还原告5000元,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被告唐涛的父母通过转账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故下欠125000元欠款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于2016年3月3日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25000元,同时支付相关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自愿行为且合法有效,被告唐涛还亲笔书写了一份借条能证实其向原告黄娟借款140000元的事实,被告唐涛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被告偿还了15000元,尚欠125000元没有偿还,故要求被告偿还1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起诉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后的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娟的欠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3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如被告唐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唐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里审 判 员 张力向新人民陪审员 刘 文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