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韩京华与张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京华,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韩京华,女,1985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雨,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京华与被执行人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京华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977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四万四千六百五十五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京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397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韩京华发现被执行人张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张雨所应赔偿的损失四万四千六百五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