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卓越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沈阳卓越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446号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沈阳卓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红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卓越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辛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