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哈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中小企业园3号。组织机构代码:55827XXXX法定代表人肖德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法定点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242号哈尔滨哈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