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耿坤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耿坤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241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01号东海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闻海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大为、赵之逸,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坤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坤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