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栋与吕良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良阁,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良阁。委托代理人隋保森,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栋。委托代理人杨梓煜、蒋春宁,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良阁因与被上诉人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吕良阁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栋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良阁撤回对被上诉人陈栋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0元,由上诉人吕良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