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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李伟、李银祥、李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李伟,李银祥,李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李银祥,男,5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李伟父亲。被执行人李润莲,女,5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李伟母亲。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与被执行人李伟、李银祥、李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2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