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浩然、徐菊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浩然,徐菊花,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197号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法定代表人:韩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浩然,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城府路6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5807113053。被告:徐菊花,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城府路6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5909183028。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802号,组织机构代码:61848237-1。法定代表人:吉田能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浩然、徐菊花及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浩然、徐菊花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浩然、徐菊花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信昌审 判 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 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