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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达日本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823刑初6号公诉机关天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某某,青海省天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青海省天峻县。2016年3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兰县看守所。天峻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第6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达某某在天峻县家中打扫卫生,拾得其表兄更某某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当日下午,被告人达某某心生歹念,凭其先前知悉的该银行卡密码,冒用该银行卡,在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棚路信用社ATM机上,分7次从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0400元,随即离开现场,后将赃款挥霍一空。被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民警于3月7日在西宁市黄河路某商务宾馆将达某某抓获。天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达某某。庭审中,被告人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500元,并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达某某在天峻县家中收拾房屋时,拾得其表兄更某某遗失在其家中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便心生歹念,凭其先前知悉的该银行卡密码,在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棚路信用社ATM机上,分7次从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0400元,随即离开现场,后将赃款挥霍一空。2016年3月7日将被告人达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达某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达某某。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表及立案报告表,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达某某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达某某;3、被告人达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冒用他人银行卡冒取现金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的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冒用该银行卡分7次支取现金人民币10400元的事实;5、受害人更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帮受害人更某某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向被告人告知过该银行卡密码;6、视听资料光盘一个,证实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在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棚路信用社ATM机上7次取款的监控视频;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第一中心现场位于天峻县被告人达某某家彩钢房内;第二中心现场位于天峻县天棚西路天棚农村信用合作社ATM自动取款机室内;8、受害人更某某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达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万元,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达某某;以上证据与被告人达某某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藐视国家法律,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天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达某某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秩序,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惩处违反金融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洛 洛审 判 员  权军科人民陪审员  本太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银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