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鲍广智与慈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智,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鲍广智,男,50岁,蒙古族,干部,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慈国庆,男,48岁,汉族,下岗职工,现住翁牛特旗。鲍广智申请慈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8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鲍广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8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