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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戚明燕与谢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明燕,谢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保9号申请人:戚明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340404196911140622。被执行人:谢国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身份证号3404211973121210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国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鸣香苑1栋商场101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88**)、合肥林芝路88号棠溪人家商业(一)楼办公3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349**)、合肥高新开发区梦园小区倚云居1-1-602室(产权证号:合产0402**)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代理审判员  李前超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