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社住申请执行张万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住,张万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社住,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被执行人张万家,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张社住依据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毛柏青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天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