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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