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