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樊明云与李国亮、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云,李国亮,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樊明云。被执行人李国亮。被执行人王婷婷。申请执行人樊明云与被执行人李国亮、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明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樊明云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明云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李国亮、王婷婷偿还申请执行人樊明云��款本金205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195元、执行费2975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亮、王婷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明云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世 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