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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李宗刚、唐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宇,李宗刚,唐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被执行人李宗刚。被执行人唐贵刚。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李宗刚、唐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宇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宗刚一栋房屋,经四查被执行人唐贵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宗刚、唐贵刚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