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家怀、舒世琴诉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怀,舒世琴,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680号原告王家怀,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舒世琴,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贡市。法定代表人邓勉明。原告王家怀、舒世琴诉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奇龙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怀,舒世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龙房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怀、舒世琴诉称,2012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龙城国际二期1幢2单元第13层2-13-79号住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85.68平方米,房款345,43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1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付房屋之日起540日内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被告拖延至2015年8月13日才通知原告领取房屋产权证。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违约金2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奇龙房产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龙城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龙城国际二期1幢2单元第13层2-13-79号住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85.68平方米,房款345,436.00元;被告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日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必须委托被告办理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原告需向被告出具委托书并配合办证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2年12月20日,被告通知交房,原告于同年12月23日前往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并于同日向被告支付了契税、产权登记费、国土证工本费等费用。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原告王家怀、舒世琴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龙城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收楼流程表、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龙城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且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使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12年12月23日到被告处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并于同日预缴办证费用,该日即为原、被告交房之日,被告至迟应在2014年6月16日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原告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实际逾期423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日息计算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345,436.00元×0.00015元/天×423天=21,917.14元。原告诉请仅主张被告支付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违约金21,500.00元,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怀、舒世琴延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金2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被告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毅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