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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淑娟与陈昌树、王本亮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娟,陈昌树,王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006号原告胡淑娟。被告陈昌树。被告王本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原告诉称,2015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陈昌树驾驶鲁B号轿车沿黄河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嵩山三路路口处,遇被告王本亮驾驶鲁B号轿车沿嵩山三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鲁B号轿车驶向路东侧路沿石上,撞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76.37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