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5民初719号原告晏某,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田某,男,19863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原告晏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晏某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