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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晏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5民初719号原告晏某,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田某,男,19863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原告晏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晏某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