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渝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渝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327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59940-7,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鹏程花园。法定代表人:刁元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渝海,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渝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