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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64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翟林与胡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林,胡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649之1号申请执行人翟林,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胡兴华,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翟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兴华买卖合同纠纷和(2016)鲁0124执649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兴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4000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1740元,未执行222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赵 岭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