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62号被执行人:刘容才,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刘容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