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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62号被执行人:刘容才,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刘容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