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沐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代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沐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西门双喜,代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870号原告:吉林省沐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伟,经理。被告:西门双喜,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右中旗。被告:代玉良,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宫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