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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阳嫦娥与刘述旦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嫦娥,刘述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阳嫦娥,女,1942年8月12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述旦,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阳嫦娥与被执行人刘述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由刘述旦支付阳嫦娥劳务报酬99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述旦没有履行义务,阳嫦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述旦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嫦娥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