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赛芳与冯晓丹、黄宣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赛芳,冯晓丹,黄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赵赛芳,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冯晓丹,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宣永,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赛芳与被执行人冯晓丹、黄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晓丹、黄宣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冯晓丹、黄宣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冯晓丹、黄宣永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冯晓丹、黄宣永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冯晓丹、黄宣永尚欠申请执行人赵赛芳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