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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宽国与张海燕、胡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国,张海燕,胡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350号原告陈宽国。被告张海燕。被告胡必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宽国与被告张海燕、胡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张海燕、胡必武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宽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