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宽国与张海燕、胡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国,张海燕,胡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350号原告陈宽国。被告张海燕。被告胡必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宽国与被告张海燕、胡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张海燕、胡必武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宽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