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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莉萍与陈平、陈巧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萍,陈平,陈巧英,陈秀,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533号原告林莉萍,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平,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被告陈巧英,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被告陈秀,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圆盘西侧建行大楼911、913室。法定代表人陈而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592522。负责人郑怡。在本院审理原告林莉萍与被告陈平、陈巧英、陈秀、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莉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平、陈巧英、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额相当于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上述申请提供金额为400万元的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莉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平、陈巧英、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额相当于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