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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83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