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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6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汪木生、袁扣锁与兰西治、赵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木生,袁扣锁,兰西治,赵凯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567号之一原告汪木生,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袁扣锁,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旺华,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西治,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赵凯丽,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木生、袁扣锁诉被告兰西治、赵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木生、袁扣锁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木生、袁扣锁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木生、袁扣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