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书与被告杨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书,杨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国书,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委托代理人乔志刚(系刘国书之父),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保定市。被告杨金金,女,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书与被告杨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国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