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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玉生与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生,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生,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智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改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仟,1989年7月6日,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东环路口)。上诉人王玉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生,被上诉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改霞、孙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