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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明志与恩平市帝声音响器材厂,邹滚瑜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志,恩平市帝声音响器材厂,邹滚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志,男。被执行人恩平市帝声音响器材厂,住址:恩平。投资人邹滚瑜。被执行人邹滚瑜,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明志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帝声音响器材厂、邹滚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