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亚召与王栓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召,王栓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383号原告张亚召。被告王栓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召诉被告王栓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召负担。审判长 贾立慧审判员 高 娜陪审员 梅茜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