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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张光周、崔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光周,崔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经建,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希平、朱孟杰,该××职工。被执行人张光周。委托代理人苗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海东。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光周、崔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光周、崔海东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位于连云港市XXXXXXXX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张光周、崔海东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租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和公告费900元,合计2950元,由被执行人张光周、崔海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光周授权其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6月3日将位于连云港市房屋向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交付。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光周名下拥有房产九套,上述房产均被多案查封,且多套房产有抵押,本院虽于2016年6月2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光周、崔海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轮候查封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