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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芳诉张发、庆城县亨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张发,庆城县亨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782号原告黄芳。被告张发。被告庆城县亨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诉被告张发、庆城县亨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芳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芳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