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576号原告苏某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某某经常居住地在鹤壁市淇滨区,本案应由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鹤壁市淇滨区,故被告王某某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