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二庭与刘广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06号被告人刘广文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广文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刘力连9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广文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6年1月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广文无房产、车辆、银行��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刘广文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