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玮璐与刘雷、蓟县财政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玮璐,刘雷,蓟县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172号原告郭玮璐,居民。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雷,农民。被告蓟县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路。负责人齐占国,局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2号。负责人闻宝玉,总经理。原告郭玮璐与被告刘雷、蓟县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认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润德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玮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玮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玮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