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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许永生与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生,陈文清,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835号原告许永生,工商个体户。被告陈文清,职业不详。第三人杨帆,学生。委托代理人杨忠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原告许永生诉被告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爱荣、廖剑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杨帆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杨帆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许永生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许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杨帆对此无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641元,减半收取8,820.50元及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3,860.50元由原告许永生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李爱荣人民陪审员  廖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