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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玉芳与肖福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芳,肖福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392号原告李玉芳,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大(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福林,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芳诉被告肖福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玉芳负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银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