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莉等与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莉等206人。被执行人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公劳仲案字(2015)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