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斌虎与平陆县交警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斌虎,平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杜 斌 虎 与 平 陆 县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晋0828行初15号原告杜斌虎,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卫琰军,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斌虎诉被告平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杜斌虎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韩 月 德审判员 张 立 武审判员 皇甫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