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朱仁阳、饶阳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朱仁阳,饶阳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322号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世纪名城小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斌,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阳,教师。被告饶阳波,工人。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阳、饶阳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斌、倪永保、被告朱仁阳、饶阳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102510000214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世纪名城6号楼106号房,房屋总价为88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即被告首付44万元,余款44万元于2010年12月18日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或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逾期按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44万元首付款,余款未办理按揭也未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原告,自2010年12月29日起逾期付款至今。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房款44万元及违约金316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仁阳、饶阳波辩称,案涉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不同意给付剩余房款。如果现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同意付清房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世纪名城第6号楼106号商业用房,总房款为88万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约定:“买受人于2010年12月8日缴纳合同总价50%以上的房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计¥440000.00)(含定金);余额房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计¥440000.00),买受人于2010年12月28日前通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逾期按照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合同签订当日,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44万元,余款44万元根据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按揭贷款资料,后因被告的开发资金出现问题,楼盘暂停建设,合作银行也不再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服务,导致两被告一直未支付余款。被告亦未通知原告不能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直至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对尚欠44万元房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以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为由拒绝付款,对此,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出卖人交房及买受人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即买受人先支付房款,出卖人后交付房屋,故在此情况下两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依据,其应当按约定支付下欠房款44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逾期付款行为系由原告引起,再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的逾期交房问题,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仁阳、饶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44万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12元,被告朱仁阳、饶阳波负担5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张秀楷审 判 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