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照权、周芳贤不服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权,周芳贤,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宋家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22行初17号原告:刘照权。原告:周芳贤。委托代理人:宋代理。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委托代理人:陈仁奎。第三人:宋家鼎(顶)。委托代理人:宋永丽。原告刘照权、周芳贤不服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受理。因宋家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照权、周芳贤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权、周芳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照权、周芳贤负担。审 判 长 桂皖湘审 判 员 徐 可人民陪审员 王花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