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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梁凯光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63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第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珠江隧道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95.2mg/100ml。认为被告人梁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无造成实际损害,能积极配合警察的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坚方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