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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2342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赵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双方最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没有牢固的基础,性格迥异,且不管脾气暴躁,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被告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让原告饱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被告对原告极其不信任,让原告没有安全感,体会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和关爱。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心灰意冷,这样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实无继续存续下去的必要。为此诉请判令: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归被告抚养。三、各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原、被告各人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原告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财产清单》各一份。被告陈某甲辩称:结婚十几年感情一直很好。从去年原告做的工作类似变相传销,原告一个人去武汉、荆门、孝感都没给我说,又去丹江三次,一去就是两三天时间,都没给我说。还在她也不管,我在襄阳工作,个把月回家一次,因为原告的工作我们闹矛盾。原告曾说让我给她三年时间,到现在已经一年了,我等到三年之后。被告陈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甲对原告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陈某乙。原告徐某现以双方最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没有牢固的基础、性格迥异、且不管脾气暴躁、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被告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让原告饱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被告对原告极其不信任、让原告没有安全感、体��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和关爱、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心灰意冷、这样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实无继续存续下去的必要为由,诉请判令: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归被告抚养。三、各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原、被告各人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确定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甲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徐某负有举证责任。原告王秀丽现未就其与被告陈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