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钟文现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现,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418号原告钟文现(又名钟文献),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鹏,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钟文现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文现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周鹏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周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文现诉称,2014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当时他借钱时说用10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周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周鹏向原告钟文现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钟文献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周鹏借,2014年7月8日。2015年5月8日还,到期不还双倍利息,150××××601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周鹏催要该款无果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当庭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鹏借原告钟文现现金6万元,有被告周鹏向原告钟文现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鹏有返还借款6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按2分计算,虽然双方未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利息,但是被告在借条上承诺“到期不还双倍利息”,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限被告周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钟文现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