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发玲与被告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北校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发玲,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北校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574号原告:潘发玲,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北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发玲诉被告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北校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潘发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发玲承担(退回5元)。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