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12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2018)湘1226民初635号胡建玉与孙一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玉,孙一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26民初635号原告:胡建玉,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孙一禾,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玉诉被告孙一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建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福霖 来自